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易安,系该公司梅溪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如意,男,197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