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黄商初字第821-3号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与四川华峰农业装备公司、刘泽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四川华峰农业装备公司,刘泽生,郭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商初字第821-3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南路192号。代表人王玉荣,该事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鹏,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四川华峰农业装备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泽生。被告郭曦。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坊黄商初字第821-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春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健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