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商初字第821-3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南路192号。代表人王玉荣,该事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鹏,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四川华峰农业装备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泽生。被告郭曦。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坊黄商初字第821-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春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健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