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李娟,女,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满城区方顺桥镇决堤村人。被告张涛,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满城区方顺桥镇决堤村人。
原告李娟与被告张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娟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和好,原告李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娟负担。
审 判 员 孙立新
审 判 员 李利强
人民陪审员 柳蓓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