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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李娟与被告张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娟,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李娟,女,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满城区方顺桥镇决堤村人。被告张涛,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满城区方顺桥镇决堤村人。

原告李娟与被告张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娟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和好,原告李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娟负担。

审 判 员  孙立新

审 判 员  李利强

人民陪审员  柳蓓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