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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24号

崔惠峰与夏天召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惠峰,夏天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崔惠峰,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天召,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崔惠峰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天召给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20、执行费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付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