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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24号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某,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

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