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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商初字第105号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候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候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初字第105号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街。法定代表人冯玉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该社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涛,该社职工。被告候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候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古晓爱

人民陪审员  任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 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