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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397-1号

周书杰与李应龙、李云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书杰,李应龙,李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周书杰,女,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应龙,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云鹏,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书杰与被执行人李应龙、李云鹏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审判员  郝 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