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沈圆顺,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朱雄,男,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圆顺诉被告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圆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桂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