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98号
原告:谢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江某,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张维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