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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98号

谢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98号

原告:谢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江某,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张维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