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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671号

原告张留喜诉被告钱红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钱某某,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