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亚娟,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史金贵(系史亚娟之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2011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马塘平山行政村山阳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032011********。
法定代理人:史亚娟(系李某某之母),身份事项同上。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办事处平山村民委员会,住址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李家柱。
上诉人史亚娟、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办事处平山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弋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亚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史金贵,上诉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史亚娟,被上诉人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办事处平山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忠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利民
审 判 员 鲍 迪
代理
审判员 江 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青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