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亮亮。
委托代理人:洪旭明。
被告:严晓庆。
被告:孙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晓庆、孙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