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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70号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晓庆与严晓庆、孙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晓庆,孙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亮亮。

委托代理人:洪旭明。

被告:严晓庆。

被告:孙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晓庆、孙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