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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765号

吴志伟与谢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65号原告吴志伟,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全福,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伟与被告谢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纯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杰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