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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83号

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与杨海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海丽,女,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与杨海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00元,由原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青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