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768号原告田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无业。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砚荣
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
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