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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768号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768号原告田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无业。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砚荣

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

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