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保字第00116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泰达鑫灯饰配件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掲文勇。被告邹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黎修艳,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刘念,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泰达鑫灯饰配件加工厂诉被告邹磊、黎修艳、刘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古镇泰达鑫灯饰配件加工厂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邹磊、黎修艳、刘念的14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泰达鑫灯饰配件加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邹磊、黎修艳、刘念的14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耀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