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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502号

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平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502号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钟玉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海平,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66********,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醒家峪村岩塔组。

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平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张海平外出打工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