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48号
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敬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俞付贞,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敬华、俞付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