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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48号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敬华、俞付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敬华,俞付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48号

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敬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俞付贞,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敬华、俞付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