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50号
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京西。
被告: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
人民陪审员 杜 旻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