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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7019号

张×1与张×3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1,张×2,张×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男,1932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4(张×1之女),1956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2,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3(兼张×2之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9月8日出生。

上诉人张×1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1于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1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2、张×3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史佳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董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