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495-1号原告田彬,居民。李被告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法定代表人孙兆华,任执行董事长。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沈桂联,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