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民初字第831号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与邵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邵丽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831号

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必成。

委托代理人:胡小平。

被告:邵丽艳(。

委托代理人:方春山。

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邵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承担。

审 判 员 楼天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潘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