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831号
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必成。
委托代理人:胡小平。
被告:邵丽艳(。
委托代理人:方春山。
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邵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承担。
审 判 员 楼天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潘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