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131号原告程XX,女,汉族。被告天津市银得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顺驰世纪城17-3-1201。法定代表人三浦健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程XX诉被告天津市银得隆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国强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证据原因,现原告程XX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银得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镜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