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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131号

程建霞诉天津市银得隆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程XX,天津市银得隆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131号原告程XX,女,汉族。被告天津市银得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顺驰世纪城17-3-1201。法定代表人三浦健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程XX诉被告天津市银得隆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国强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证据原因,现原告程XX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银得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镜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