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330号
原告:杨某。
被告:周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考虑家庭子女实际情况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乐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