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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330号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330号

原告:杨某。

被告:周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考虑家庭子女实际情况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乐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