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清。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永清与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永清医疗费等146791.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146811.59元。判决书生效后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李永清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