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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1500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陈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陈志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1500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

负责人:刘陆柏,主任.

被

申请人:陈志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被申请人陈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督字第1500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本支付令失效。案件受理费342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