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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罗志武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志武,刘文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武。委托代理人昌剑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兵。委托代理人谭峻毅,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罗志武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志武以与被上诉人刘文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志武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志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罗志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立群

审判员  徐学庆

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