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任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樊世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正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