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028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北新镇。负责人王海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永辉,该支行员工。被告陆胜。被告张云珍。被告杜元辉。被告黄卫东。被告顾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诉被告陆胜、张云珍、杜元辉、黄卫东、顾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佳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