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1,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滕宏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酒妤,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女,1937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2,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原审被告刘×3,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唐×,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本院对上诉人刘×1与被上诉人卞×及原审被告刘×2、刘×3、唐×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三中民终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二行中“卞×亦奇出资建造”应补正为“卞×称其出资建造”;第七页第二行中“刘×2、李玉梅、唐×”补正为“刘×2、刘×3、唐×”。
审 判 长 周文祯
审 判 员 王 朔
代理
审判员 陈烁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