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973号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稻香居委5组,组织机构代码74747271-9。法定代理人郭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锋,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米志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