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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非执字第177号

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段学成、魏梦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二街。法定代表人范光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峰。被执行人段学成,农民。被执行人魏梦笛,农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3)昌(龙)计育征字第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二被执行人女方不足法定婚龄,于2012年7月10日政策外生育一男孩。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2013)昌(龙)计育征字第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昌(龙)计育征字第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二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31025元。执行费365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利

审判员刘彦良

审判员马志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王洪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