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执字第00847号

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周济群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周济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47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涧路42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0545-8。

法定代表人:张宏斌,系主任。

被执行人:周济群,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周济群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济群对西涧路226号(清水湾花园)3幢1201室和育新路174号26幢413室、育新路174号26幢613室及跃层13室拥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济群所有的西涧路226号(清水湾花园)3幢1201室和育新路174号26幢413室、育新路174号26幢613室及跃层13室。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