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50号
原告:舒某某,女,200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理人:陈彩华。
被告:舒东京,男,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舒东京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舒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彩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舒东京,舒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彩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彩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