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2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阿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阿尼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07023.31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