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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12号

邹国政与胡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邹国政。被告胡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政诉被告胡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国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国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邹国政负担。

审判长郑明勇

人民陪审员谭代魁

人民陪审员王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