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邹国政。被告胡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政诉被告胡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国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国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邹国政负担。
审判长郑明勇
人民陪审员谭代魁
人民陪审员王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