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45号
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
被告:袁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祝永军,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健、被告祝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元,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玉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