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9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维佳佰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白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杰,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分文不付,故意逃避,并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拒不履行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 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炎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