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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703号

王中路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中路,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王中路,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翟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莲,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4732.8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2015年9月25日之前赔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74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2015年9月25日之前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600元。

三、上述款项汇入原告代理人邓斌的银行卡中,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皮支行,卡号为62×××77。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艳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毕盛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