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王中路,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翟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莲,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4732.8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2015年9月25日之前赔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74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2015年9月25日之前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600元。
三、上述款项汇入原告代理人邓斌的银行卡中,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皮支行,卡号为62×××77。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艳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毕盛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