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82号原告吴中华,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平均,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华与被告毕平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中华撤回对毕平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以金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