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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小字第82号

原告吴中华诉被告毕平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吴中华,毕平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82号原告吴中华,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平均,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华与被告毕平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中华撤回对毕平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以金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