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杨恩继。被执行人张世信。申请执行人杨恩继与被执行人张世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世信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恩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世信于2015年10月1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杨恩继借款人民币30000元,余款30000元限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董爱民
审判员 屈永全
审判员 黄灿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