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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87号

黄向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向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87号原告黄向阳,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向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向阳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春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 武

书 记 员 孔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