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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53号

陈德全与XX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陈德全,XX波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53号原告陈德全,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唐永驹,男,汉族,1957年7月27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XX波,男,汉族,1975年7月3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德全诉被告XX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德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钱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溢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