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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500号

范水芳与沈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水芳,沈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500号申请执行人范水芳。被执行人沈蔚。申请执行人范水芳与被执行人沈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翔龙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