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500号申请执行人范水芳。被执行人沈蔚。申请执行人范水芳与被执行人沈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翔龙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