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昌县黑山科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兆丰,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军。委托代理人王晓升。
上诉人建昌县黑山科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建昌县黑山科中心医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建昌县黑山科中心医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0.00元,由上诉人建昌县黑山科中心医院承担。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张宏林
审判员 李剑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