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博,男,2003年10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伟,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贵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博与被执行人王贵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贵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鹤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代理
审判员 尤 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