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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11号

纪锦蓉与钟勇、贾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纪锦蓉,钟勇,贾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11号原告纪锦蓉,女,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钟勇,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贾玲玲,女,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锦蓉与被告钟勇、贾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锦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锦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锦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冼晓莉

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

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