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11号原告纪锦蓉,女,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钟勇,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贾玲玲,女,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锦蓉与被告钟勇、贾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锦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锦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锦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冼晓莉
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
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