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号原告孔祥超。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林建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超与被告林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祥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祥超负担。
审判员 隋玉茹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