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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号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杨艳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1170号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被告杨艳双,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冀F637**别克牌汽车一辆。原告提供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冀F63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手续(车牌号为冀F636**)。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任飞

审 判 员  韩 青

人民陪审员  鲁英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 员代  倩  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