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132号
原告:XX仙。
委托代理人:张小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州丽。
委托代理人:冯泽周,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捷,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仙诉被告王州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