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2132号

XX仙与王州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仙,王州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132号

原告:XX仙。

委托代理人:张小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州丽。

委托代理人:冯泽周,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捷,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仙诉被告王州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胜 更多数据: